臺中市立四育國民中學學生營養午餐實施要點
四育國中學生午餐委員會
中華民國88年8月訂定
中華民國92年9月第一次修訂
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第二次修訂
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第三次修訂
壹、依據:
一、台灣省政府教育廳八十三年十一月廿九日教六字第一八七四
六號函。
二、台中市政府八十三年十二月九日八十三府教體字第一五六八
O九號函。
三、台灣省政府教育廳八十四年一月頒佈「台灣省國民中小學辦理學生午餐計劃手冊」。
四、台中市政府九十一年四月九日府教體字第○九一○○四八八
三四號函。
五、97年1月3日台體字(二)字第0960200169C號令修正第
15-1點。
五、台中市政府一○○年三月三十一日府教體字第一○○○○一
七六二四號函。
六、台中市政府一○一年一月十日府教體字第一○一○○○二八
四六號函。
七、台中市政府一○一年十二月十日中市教體字第一○一○○九
○九二一號函
貳、 實施原則:
一、鼓勵全校學生一律參加為原則。
二、全校有關之教職員工均應參加,非工作人員鼓勵參加為原
則。
三、每週以供應五天為原則,例假及寒暑假除外。
四、午餐費用為專款專用,以謀求全校參與者之福利。
五、午餐教育活動力求落實,並視實際情況加以創新。
六、主食以米、麵為主。副食以三菜一湯為原則,注意質與量及
營養。
參、經費收支
一、應收費用
1.
1 |
參加午餐每生於學期開學註冊應繳燃料費、基本費(費用依市府頒佈收費標準繳收)。
2.午餐費每位學生每餐40.6元,以學期制總用餐天數計算。
3.教職人員參加者每餐應繳41.8元,以月為單位用餐。
4.和午餐工作相關之人員,含營養師、午秘、會計、出納及廚工,得經家長會同意後免繳午餐費,並由午餐專款支應其午餐費。
二、收費程序
1.學生之燃料費及基本費於每學期註冊時繳納,存入公庫。
2.每月午餐費於每學期註冊時一次繳或分期以月繳800元計,繳至出納後直接存入公庫存款帳戶。
3.教職人員於學期末登記下一學期用餐月份,並於用餐當月薪資扣款。
4.每月用餐人數於上月底由出納統計彙整以作為辦理午餐之依據。
三、經費支用範圍
1.採購主、副食及調味品或其他。
2.水電費(依全校比例分擔)、燃料費及食材運費。
3.廚工薪津及退撫基金。
4.廚房設備添購及器具維護。
四、經費處理原則
1.按實際業務營運其收支預算力求平街。
2.專款專用以謀求全體學生福利為原則。
3.學生午餐費用帳照會計手續分類記帳以憑稽核。
4.每日收支應隨時登帳,所收費用除酌領定額零用金外,餘均存入公庫專用存款帳戶。
五、貧困學生補助
1.特殊貧困家庭學生及低收、中低收入戶學生申請予以補助。
2.102年度原住民學生由原民會專款補助營養午餐。
肆、營養教育
一、目標
1.實施營養衛生教育,養成學生良好的飲食衛生習慣及禮儀。
2.增進學生營養,促進學生身體健康。
3.實施生活群育教育,培養其勤勞、服務、合群互助之美德。
4.解決家長送飯問題及外訂餐盒衛生疑慮之困擾。
二、分工
1. 學務處:學生營養教育、午餐藝文活動、飲食習慣及常規
之訓練。
2. 總務處:午餐廚房設備之維修。
2 |
伍、廚工管理
一、僱用條件及要點:
1.國小畢業。
2.身心健康(經公立醫院證明無法定之傳染病、肝炎、肺結核等)。
3.熟練烹調工作及通過中餐烹調丙級技術士檢定考試及格者優先聘用。
4.同意簽定僱用契約,並加入勞保及健保。廚工不得因契約終止或屆滿,對本校請求資遣費。
5.同意履行供膳人員管理要點各項規定。
6.若曾在他校服務過者應附離職同意書。
7.僱用期限為期一學期一聘。
二、工資:
1.廚工之待遇,按本校自立午餐委員會討論通過,陳報校長核可,並應載明於僱用契約。工資調整與否,本校得參考實際營運情況作合理調整。
2.廚工上班當月實領工資於次月十日前一次發給,遇假日則
順延。
三、福利:
1.寒暑假期間本校及廚工雙方同意不支薪;唯廚工應無條件配合本校需求上班,以實際上班日數支給工資。
2.支付費用:
勞保費用由雙方依政府規定負擔。(各付一半)
3.廚工工作期間,經由家長會同意後,由午餐專款中提撥免費午餐。
4.其他福利:
(1) 廚工得參加學校文康活動,補助金額比照本校教職員工標準辦理。
(2) 本校每年發給廚工工作服及工作所需之配備。
四、工作時間:
1.一般上下班時間,自上午七時至下午三時。
2.每週自星期一至星期五,共五天。
3.寒、暑假以不上班為原則,惟若有勤務需要上工不得推辭。
4.遲到、早退輕微者扣100元工資,重大者以曠職論。
五、請假規定:
1.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。
2.凡請假者其所遺職務由其他人共同分擔。
3.未請假無故未到者,視情況扣薪資或解聘。(未准假視同曠職)
4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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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假六日以上者,視同離職和解僱。
5.同意履行供膳人員管理要點各項規定。
陸、獎懲考核:廚工於契約期間之服務成績,得依據本校自立午餐
4 |
廚工考核要點考核做為獎勵或解、續僱之